國稅局、會計與勞基法

    已經進入了藝文界適用勞基法的三月,可是對於如何因應,似乎仍有許多無法解決的困境,舉例來說,對於扣繳憑單上crew的所得到底應該是薪資還是執行業務,似乎我們的政府機關是各吹各的調,記得上次我去拜訪勞委會時,勞委會長官的回答是適用勞基法後,如果團體(資方)仍舊開立薪資而非執行業務所得,那可能會要面對罰則,因為就算只工作一天,開立薪資就要負擔勞工的勞健保及勞退6%,否則就應開立執行業務所得,之前我總認為許多團體為了對自己有利而選擇開立所得類別為50薪資,最近跟一些劇團行政交換意見時(勞委會長官要我們多跟團體宣導),才發現許多團體開立薪資是不得已的,因為同樣是政府機關的國稅局根本不讓團體開執行業務所得,之前就有某大團為crew開立執行業務所得,結果國稅局認為有問題,叮的團體滿頭包,有人表示其實民不與官鬥,你告訴我該怎麼做我就怎麼做,可是你不能一個給死,一個給亡,怎麼做都有政府機關認定是違法,總要給條路走吧。

    而有些團體為了適用勞基法的解套方式,是將原本屬於臨時雇傭的crew,經由簽約的模式改為委任的契約方式,藉此避掉勞健保及勞退6%,可是會計又有意見,會計的建議是應該找中間仲介公司,改成承攬關係,這無法解決的燙手山芋讓承攬的公司去煩惱,而不是劇團自己去面對,這使我想到了1995年雲門去美國演出時,在紐約因為有強勢的工會,所以一個crew一小時我們要付22~30美金,可是隔週到了LA,因為那裏沒有劇場crew的工會,所以一個crew一小時我們只需付9~12美元,差很多吧!當然我沒細問在紐約的crew要繳多少錢給工會(工會會抽多少%),反正台灣沒有劇場工會,可是殺頭生意有人做,賠錢生意沒人做,就像臨時工的人力仲介公司,中間過一個手二頭賺多少?資方多付出勞方被剝削,對現在自己找crew的勞資雙方都吃虧,而一個勞基法大家各自解釋,反正我只關心我管的範圍,其他的不關我的事。

    我們的政府機關各自解釋,可是這不是單一團體或個人的問題,這是ㄧ個產業(如果藝文界真的有產值而能稱為產業)中勞資雙方每一個人都將面對的問題,難道文建會不該出面斡旋協調,為大家找出一條路嗎?如果政府機關是無法期待,那表盟呢?表盟是可以依靠為大家找出解決之道的嗎?還有什麼關心藝文界的有力人士能來解套?而不是只有一句「三月開始藝文界適用勞基法」而沒有任何配套,國家劇院一向只開薪資所得,可是他從來沒負擔過我的勞健保及勞退6%,明年我收到扣繳憑單時,我應該照勞委會的官員說的要勇敢申訴,爭取勞工應有的權益嗎?他說電腦都會有記錄,只要申訴100%一定查的到,只要有團體敢開薪資所得而沒有為勞工辦理勞健保及勞退6%(即使工作一天也要),就會準備面對罰則。健保的繳費單位是月計,那是不是每個月只要工作一天就有人要負擔整個月的健保的費用呢?滿腦子疑惑不知誰能解答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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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zu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