苦碌與勞基法

    今天看了網路新聞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209/58/20b31.html:勞委會指出,根據勞基法規定,雇主要求員工假日值班,先決條件是必須取得員工當事人的同意,而且必須支付雙倍的日薪給員工,除非員工同意,否則雇主不能要求員工補休。

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:『(原音)這是有關勞基法第37條跟第39條的規定。原則上,休假是屬於勞工的權利,所以雇主是要徵得勞工的同意,不論是工作或是補休也好,如果他真的同意來工作,不補休的話,這個工資是應該要加倍發給。』

勞委會表示,假日值班的員工享有領取雙倍的日薪或是選擇事後補休,並非只限於農曆春節,平常的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也都適用,呼籲勞雇雙方做好協調溝通,免去不必要的勞資糾紛。

     這使我想到如果以一個工作20年的劇場crew,時段費800元來計算(時薪200),假設以每週滿時段21個時段計算,他週薪是16800元,每月滿時段月薪可上70000,看起來是相當不錯的收入,可是如果是正常的上班族,一週5日每日8小時(2時段),所以每週10個時段8000元,工作20年月薪三萬出頭,你還會覺得不錯嗎?如果照目前我所瞭解的勞基法計算,先不管二週84小時的工時上限,僅以勞基法中的加班費計算方式,應該是多少收入呢?正常每天自0900到2200共11個小時,超時3小時,第9、10小時要加1/3的加班費,第11小時要加1/6的加班費,所以一天是8X1+2X1.33+1X1.66=12.66小時,星期六及星期日都是雙倍薪,所以各是25.32小時,所以一週是周一到周五12.66x5+周六、日2x25.32=113.94個小時,每個小時200元,所以週薪是22788,所以適用勞基法後,如果單是收入差異,每週就差了近6000,每月就差了24000以上。

    我當然是悲觀的認為三月藝文界適用勞基法後,沒有藝文界的資方會願意用這樣的計算方式來計算,因為大家都會說這樣資方會增加支出,會撐不下去,劇團倒了crew也沒案子可做,可是勞基法是在民國 74 02 27 日就發佈實施,劇場人至今大多數人連勞保都沒有,沒有勞工身分不受勞基法保障作次等國民已經25年,有多少資方的房子車子是用crew的賣命超時工作換來的?為何同樣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差別待遇卻是如此之大?劇場crew也同樣有繳稅啊,可是從沒被政府照顧過,看了勞基法的相關規定,會以為是歐美等西方先進國家的法律,會不敢相信我們也有如此先進的法律,可是可憐的劇場人,沒勞健保、沒年休、沒退休金、沒加班費(夜間才加成),所有勞基法保障勞工的權益都沒有,作次等勞工已經25年,會不會繼續下去?很快就知道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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