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基法與劇場苦碌

    在勞基法中,針對劇場同一個雇主一個演出多半是以一星期為一個演出單位(也就是1個case),就算是還有巡迴演出,也很少超過三個月,所以苦碌是屬於短期性工作的臨時短期雇傭人員,勞基法施行細則之相關內容如下:

第二章 勞動契約

第六條(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)
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,依左列規定認定之:
一、臨時性工作: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,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。
二、短期性工作: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。
三、季節性工作:係指受季節性原料、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,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。
四、特定性工作: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。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   勞雇之間的契約方式有三種,1屬承攬關係(例如公司或工作室)2委任(例如簽設計約的設計或是其他TD.ME.SM約等)。3、純屬臨時僱傭的人。針對第12項,雇主無須負責有關勞保及勞退6%等問題,針對第3項身份的人,雖然目前勞退的攜帶式戶頭規定是以月為單位,但是根據勞委會官員的解釋,就算是只有7天,雇主仍需替臨時僱傭的人負責投保及勞退6%(只要他扣繳憑單給的是薪資),否則會有觸法的問題,只要勞工提出申訴,查後屬實就有罰則問題(一定查的到),在營建類也有同樣的問題,例如A建設方案由B建設公司承攬,B公司找下包工頭C承接,C再找了臨時工D來做一星期的工作,如果D的錢是跟工頭C領,對D而言C就是雇主,如果C只是無酬轉介,錢是跟B公司領,則雇主就是B,不是誰找你誰就是雇主,簡單講是誰給你錢,誰給你扣繳憑單誰就是雇主,那他就必須遵守勞基法中雇主應盡的責任,可是如果是整個演出談定一筆價錢而非以工時計算,那就算是第2項委任,雇主就沒有勞保及勞退6%等問題,所以如果劇場中雇主與勞方最後變成都是委任的模式,是執行業務,為了苦碌自身的保障,還是要以自營者的身分加入職業工會,我想沒有多少雇主會願意每個演出替crew加入勞保及6%勞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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