拜會勞委會

    自從PINA走後,接著就開始忙聽奧,已經三個月沒心情與時間管部落格,直到今日為了預計2010年藝文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問題,陪同TATT理事大聲公先生,一同至勞委會去拜會長官後,才又興起了動筆的念頭,基本上對於勞基法我沒有任何研究,只是去反應大部分crew的實際現況讓勞委會的長官知悉,而勞委會的勞動條件處孫處長,為了我們二人找來了勞動條件處科長、勞工保險處科長、勞資關係處編審,以及其他不知何單位的長官一同與會,使我覺得應將會議中所得到長官的一些說明、解釋、建議及意見交換的情形,與關心的朋友分享,於是我試圖將一些得到的結論整理後簡單說明,由於勞委會並不了解劇場生態,所以針對大聲公提出的「勞保」、「勞退及稅」、「工資計算」等問題,逐一討論後向我們說明。

    「勞保」部分:建議大家都能加入工會,才能享有包含勞健保等更多的保障。關於目前沒有我們認同的技術劇場工會的現況,勞委會的說明是針對新興行業別範圍認定的修改法案,已經「躺」(此字我自己加的)在立法院,「以後」修法過後,只要工會名稱不同,簡單講只要30個人以上,就可申請成立工會,在此之前,請大家先加入性質接近的工會,先求得保障,不要和自己的權益過不去,「以後」也會放寬認定標準,所謂「自營者」(就是個體戶或是freelance),也可加入職業工會(其實現在有些相近工會認定標準寬鬆,已經不必依附在劇團或公司之下才能夾帶入保),只是「自營者」入職業工會,由於沒有雇主(自己就是雇主),所以也就沒有6%的攜帶式勞退基金戶頭。

    「勞退及稅」部分:我的感覺是勞退6%與劇場「苦碌」並沒有太大關係,因為通常報稅時大部分crew拿到的扣繳憑單有「薪資」及「執行業務」這二大類,但是有良心會開9A70執行業務的團體畢竟是少數,以往大部分團體為了自己結稅省錢,會給crew薪資的扣繳憑單,可是crew卻沒有享受到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等責任,所以這些都是可以申訴的,以後納入勞動基準法後,再給薪資的扣繳憑單卻沒有相對提供勞退6%及勞健保的雇主,只要勞方申訴一定查的到,而雇主將會有罰則的問題,所以為了避免麻煩,相信以後會有愈來愈多團體會開執行業務的扣繳憑單,因為執行業務就沒有勞退6%,可是crew自己要懂得用列舉扣除額的方式,才能為自己爭取最大的福利,況且執行業務又有好幾類,不是每一種都只課約70%的稅。

    「工資計算」部分:勞基法中規定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就算加班,第9、第10個小時要乘上1又1/3的加班費,第11個小時開始要乘上1又2/3的加班費,對於習慣從0900~2200每日工作11個小時的劇場工作,沒有多少團體負擔得起,所以已經有團體在研究以後要給crew簽「自願放棄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切結書」,只是這類切結書其實是無效的,於是為了適應勞基法的規定,最後很可能會變成降低時薪的變通方法,舉例來說,假設時段費600的crew每小時時薪是150,每天從0900~2200共11個小時1650(3個時段1800),就會變成1650元=8小時xX(時薪)+2小時x1又1/3X+1小時x1又2/3X,1650=12.32X,所以X(時薪)會變成約134元,如果要有勞退6%,扣除行政手續等花費,可能再扣個10%,原本150元時薪的就會變成時薪約121元,只要時薪比勞基法規定的最低時薪95元高,雇主就沒有任何違反法律問題,而劇場自己約定成俗的慣例自2200後雙倍計算,也不在勞基法的規定範圍內,所以不要誤以為劇場適用勞基法後,crew每天就會多出許多加班費,其實搞不好會更少,或是以後會變成團體全都找器材公司承攬,而不直接找crew或是透過「工頭」(舞監、TD、ME)找人,因為誰付錢給勞工誰就是雇主,就有一堆事要處理,或是變成跟crew談整筆的費用,而不以時薪計算,也會省去勞退基金及勞健保等問題,未來會如何演變誰也不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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